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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二中100周年校庆公告(第四号)

发布时间:2024-01-27 

赤峰二中100周年校庆公告(第四号)

在赤峰二中百年华诞即将到来之际,学校组织成立“赤峰二中校友总会”和“赤峰二中校友分会”,总会地址设在赤峰二中,分会地址设在国内主要城市及海外校友聚集地。关于校友会的总则、业务范围和要求等详见附件《赤峰二中校友总会章程》(摘要)。希望有意愿、有能力、有热情的校友牵头将所在国家、所在城市的校友分会建立起来,更希望海内外的广大校友们踊跃加入到校友分会中来。有意筹备建立校友分会的校友可以把个人基本情况,所在国家、城市,所在地校友人数等信息发送到邮箱463047196@qq.com中,校友总会将及时与您沟通筹建校友分会相关事宜。


附件:赤峰二中校友总会章程(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赤峰二中校友总会”,在一些国家、主要城市设立“赤峰二中校友分会”。本章程旨在规范学校校友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促进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共同为赤峰的经济发展及学校的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校友会是由赤峰二中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校友会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赤峰二中“明德敏学,穷高极远”的优良传统,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为赤峰市的繁荣、为赤峰二中的发展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赤峰二中,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赤峰市民政局,本团体的所有的活动均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国内校友之间、城市内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间)的科技协作、教育培训、文化交流、国际交流和信息咨询以及校友联谊等活动。

(二) 加强各地校友分会同赤峰二中校友总会的联系,交流信息,相互促进,共谋发展,增加凝聚力。

(三) 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性资料,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做好接受、使用海内外校友的捐赠和资助的管理工作。

(四) 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当地的影响。举办有利于赤峰市的经济发展、有助于母校的教育事业的各种活动。

(五)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第三章 校友会会员第七条校友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应是赤峰二中毕业的学生或是被校友总会、校友分会特邀加入的人员;单位会员是校友为主要负责人的企业,且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美誉度的单位;荣誉会员是对校友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党政领导、著名企业家及社会知名人士;(四)加入校友会不收会费,会员如有捐赠,必须捐赠到校友总会指定地点和账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所在地的校友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校友分会讨论通过报请校友总会(附2寸蓝底免冠照片);(三)由校友总会审批通过,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三)有权对校友会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四)个人或单位会员可在其相应的资信材料中标示会员资格;(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校友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校友总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团体由赤峰二中校友总会和各城市的赤峰二中校友分会组成。校友总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各校友分会会长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3—4人)组成;校友分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副会长和副秘书长根据每个分会实际情况设置)。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校友分会选派。(由于《章程》篇幅较长,其他内容另行告知)




赤峰二中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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